双软认定Authentication

“双软认定”是指软件产品登记和软件企业认定

一、软件产品 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软件产品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未经软件产品登记和备案或被撤消的软件产品,不得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

软件产品登记具备的必要条件:
1、本企业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主要包括:著作权证书、委托开发合同、市科委鉴定证明(提供其中一种)。
2、企业自主开发的通用软件产品,可以通过办理著作权证书取得自主知识产权
软件产品登记后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软件产品经登记生效后,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

二、软件企业的认定
1) 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 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 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 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 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 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 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 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 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软件企业通过认定后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⑴ 对我国境内新办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两免三减半”)。
⑵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减按1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⑶ 软件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